士兵无法对杀人行为抵赖,却辩解说自己是执行东德当时的法律,所以是无罪的。
可以说,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合意,突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解决刑事纠纷的补充方式,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着力解决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强化其权利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第三,重视并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近年国际社会的趋势。救助制度在救助目的、救助能力、救助方法以及救济金额上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实现差别对待。进入专题: 人权保障 被害人 。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惩罚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外,主要是指:第一,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行使。第三,遏制司法的腐败。
而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除在权力的设计上要考虑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外,还必须对权力的运行实行监督。二是强化对刑事审判过程的法律监督。第五,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能动性配置。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是基于:其一,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质。
其二,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对侦查的监督存在大量空白点,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最后,合理协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纪检部门调查措施的关系。司法缺乏公信力是当前突出的问题,司法权威的重塑,除需法院不懈的努力外,有赖于检察权能动性的发挥。第二,主导者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是整个司法系统自上而下的改革而不是法官个人由点及面的影响,而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意识倾向。但是,不论哪个层面检察权的配置,都以检察权的定位为前提。
这既是对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也是检察职权配置的根据和前提。四、优化检察权能动性配置的对策建议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当前主要应解决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明确检察权法律监督的具体含义。更无应对职务犯罪必需的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次是国家权力由集中走向分化,产生了权力制约理论。
二、能动性是检察权的应然属性我国检察权的能动既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也有别于我国的能动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的能动是推进我国能动司法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准确地说,检察权的能动应该成为我国能动司法的主力军。
因此,在检察权定位与职权配置的问题上,一方面,法律对于检察权的定位务求准确,避免因法律定位不准而造成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偏概全或者相互交叉。即使是在前苏联解体后,1995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仍开宗明义地赋予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权力。
检察权的能动是推进我国能动司法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准确地说,检察权的能动应该成为我国能动司法的主力军,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能动性的要求。检察权能动性的法律依据在于宪法直接赋予了检察权法律监督的职责。第二个层面是就检察系统内部对检察权的配备而言,它所解决的是检察权如何在检察系统中二次分配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三、检察权能动性配置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尚未完整的体现能动性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能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滞后、被动。
而我国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的改变,并不涉及部门之间权力的扩张。第四,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其三,民主法治的演进使得法律监督表现为宪政要求的不同形式。姜小川,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三,优化配置侦查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理论上讲,分权制必然要求权力间的相互制约,而授权制自然派生出对权力的监督。
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种体制的设计不仅保障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独立行使检察权,更保障了检察权行使的能动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西方司法能动和我国能动司法在产生的背景和适用条件上是不同的:第一,目标不同,我国能动司法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司法与现实的矛盾,走出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的现实困境。这一使命要求检察权只能而且也必须能动。其次,增设暂缓起诉制定。
另一方面,社会上的腐败主要是因公职人员的腐败而引发,检察机关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有利于对这种情况的遏制。因为,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律也没有规定执行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影响了监督的效力。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法律的僵化服从而可能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解决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薄弱而可能出现的问题,司法能动是充分发挥司法对立法的滞后性的救济和对行政权监督作用的体现。
一、检察权的法律定位是检察职权配置的前提检察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权力,其职权配置的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一方面,审判权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法官素质若达不到职业要求的标准,则易滋生腐败。
第四,刑罚执行监督权有限。这些年来,我们过多地关注对检察职权配置的研究,而对于检察权定位的研究不够,这无异于为无源之水导流,影响到了对检察职权的优化配置。从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英美法系的英国到大陆法系的法国,再到后来第一个社会主义法系的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概莫能外。一是强化对民事、行政行为监督权的能动配置
当然,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都是可以修改完善的,我们现在也正在不断地改进。一件事怎么做就对了,怎么做就错了?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什么是分内的,什么是分外的?……这些都没有一套公认的、可靠的程序和规则,似乎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在道义或任何一个角度指责或怀疑别人,所以每个人也就没有道义安全感。
如果一个人自以为在道义上站在正确的方面,他就可以随意行动,这样的原则就是德治而不是法治了。在普法意义上提出的法治文化,当然比较侧重于面向大众进行普法教育,倡导在社会生活中弘扬法治精神。
最近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矛盾冲突很多,应该把它们看作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前进过程中所遇到的事件,就是说,应该自觉地把它们提升到法治建设的高度来看。当然,说我们现在缺法,主要不是说我们缺少法律和法条,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法条比以往少。